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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居民将交纳污水处理费

1999-10-1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 据科技日报报道,从今往后,所有城市居民在每月交纳的水费中,将包括污水处理费用。这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中明确的内容。

该通知明确规定:作为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城市应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污水处理费在城市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如加收污水处理费,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此费用可以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该通知还规定,1999年“三河”和“三湖”流域等污染严重的城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应达到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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